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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洪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九台支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九台支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85号原告王洪喜,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九台支行。地址:新华大街2112号法定代表人韩冰峰,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喜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九台支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九台支行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