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苏州哈雅塑料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億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哈雅塑料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天億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哈雅塑料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早嵜清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天億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木蒋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惠萍。苏州哈雅塑料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億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天億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哈雅塑料模具技术有限公司26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68元。因苏州天億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哈雅塑料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天億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776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76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1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天億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