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欧阳家伟、胡吉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家伟,胡吉兵,黄丽平,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115号申请人:欧阳家伟,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吉兵,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黄丽平,女,汉族,1980年7月29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吉兵,董事长。申请人欧阳家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吉兵、黄丽平、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900000元或者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鲍云晴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池州市贵池区百牙西路南侧龙登凤凰城花园32号楼115,115复式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池字第××号)为申请人欧阳家伟提供担保。欧阳家伟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东至县东流镇长江路114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东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家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吉兵、黄丽平、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90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期限两年。二、查封鲍云晴所有的坐落在池州市贵池区百牙西路南侧龙登凤凰城花园32号楼115,115复式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池字第××号),期限两年;查封欧阳家伟所有的坐落在东至县东流镇长江路114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东字第××号),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欧阳家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