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执恢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蕾与被执行人刘克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蕾,刘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1执恢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裴蕾,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职员,住京山县。被执行人:刘克力,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蕾与被执行人刘克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2017年8月30日拍卖了被执行人刘克力所有的位于昆明市XXXXXX座XXX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XXX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44.86平方米)所得价款363000元、2017年10月10日划拨被执行人刘克力的银行存款3000元,在优先支付诉讼费6800元和房屋抵押贷款69956.29元后,申请执行人裴蕾领取了案款289243.71元(含垫付的公告费300元),剩余债权196056.2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克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裴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红兵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