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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翟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1,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翟某2,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翟某1的父亲。指定辩护人卢群花,清远市清新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未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翟某1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翠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梁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3,被告人翟某1、被告人翟某1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翟某2、陈某1、指定辩护人卢群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翟某1无证驾驶一辆粤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陈某2、冯某(二人均系未成年人),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清四公路太平镇南蒲路口路段时,因驾车操作不当碰撞右侧路基导致车辆自翻,造成被害人陈某2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被告人翟某1、被害人冯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被告人翟某1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翟某1及其父母翟某2、陈某1与被害人冯某的母亲李某成了赔偿协议。李金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翟某1从轻处罚。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翟某1及被告人翟某1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翟某2、陈某1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陈某3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3、肖某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翟某1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据、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禤金浩、陈某3、翟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翟某1因学习成绩不好,初一辍学就回家,然后跟随他的父亲在广州打工,平时表现尚可。通过庭审,被告人翟某1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家属表示日后会对其好好管教,使其走上正确的道路。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请求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1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其少年犯、坦白认罪情况,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翟某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翟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并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损害的社会关系出发,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翟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侯召星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人民陪审员  林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月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