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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1374号

杨若廷、韩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若廷,韩延红,李吉岭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杨若廷,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韩延红,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李吉岭,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若廷与被执行人韩延红、李吉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延红、李吉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斌

审判员  王从侠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