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杨若廷,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韩延红,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李吉岭,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若廷与被执行人韩延红、李吉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延红、李吉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斌
审判员 王从侠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