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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洪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54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洪庆,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洪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洪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谢洪庆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津M×××××号五菱之光牌小型客车,在天津市大港区毛家沟村附近的油罐车购买汽油190升并分装在10个塑料桶内,驾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津岐公路行至咸水沽集贸市场附近欲进行贩卖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其所驾车辆及运载的桶装汽油被当场扣押。经检验,被扣押的汽油为车用汽油。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洪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核销证明,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洪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曾因非法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被行政拘留两次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洪庆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洪庆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洪庆曾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被行政处罚两次,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刑期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洪庆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8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附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