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陇南东江商贸有限公司与龙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东江商贸有限公司,龙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687号原告:陇南东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龙某,住址:陇南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东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陇南东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南东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陇南东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