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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夏皇门高新科技材料发展有限公司、骆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夏皇门高新科技材料发展有限公司,骆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565号原告: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瓮城产业转移园华彩化工涂料城A1路A-1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7019720-4。法定代表人:谭翔,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江夏皇门高新科技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8WR270。法定代表人:黄汉林。被告:骆卫红,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韶关欧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江夏皇门高新科技材料发展有限公司、骆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宇翔人民陪审员  叶翊良人民陪审员  王宇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