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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与陈某3、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571号原告:陈某1,住甘肃省成县。原告:陈某2,住甘肃省成县。被告:陈某3,住甘肃省成县。被告:吴某,住甘肃省成县。原告陈某1、陈某2诉被告陈某3、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1、陈某2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陈某2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负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江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