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鲜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1133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文盲,住康乐县。被告鲜某甲,男,回族,文盲,住康乐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鲜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他与被告于2005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7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初双方关系一般。2008年10月17日生育长子鲜某乙;2015年9月11日生次子鲜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故意找茬,对原告的态度也日益冷漠,冷落疏远原告。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进一步尖锐,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加之感情基础薄弱,以至于感情破裂。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口头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7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初双方关系一般。2008年10月17日生育长子鲜某乙;2015年9月11日生次子鲜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进一步尖锐,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加之感情基础薄弱,以至于感情破裂。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鲜某甲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子鲜某乙(生于2008年10月17日)由原告马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次子鲜某丙(生于2015年9月11日)由被告鲜某甲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三、原告放弃财产分割。四、其它双方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