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景硕与韩军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硕,韩军晓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民初2848号原告:李景硕,男,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韩军晓,男,汉族,住正定县。原告李景硕与被告韩军晓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硕、被告韩军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景硕诉称,原被告合伙经营饭店,后经双方协商原告退伙,饭店归被告经营,被告给付原告6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7年1月25日一次性归还,但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47000元未付。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韩军晓辩称,原告主张部分不实。我与原告系同学,原告经营饭店,有经验,我没有经营过饭店,不懂得经营。后原告打算经营饭店,多次找到我,要求我出资入伙,他出技术。我就同意了。双方共同租赁房屋,装修、买桌椅等饭店设施、因原告做饭技术不行,我俩又去南方外出学习、两家外出旅游,筹备饭店时我说先提前找厨师、服务员导致迟迟不能开张,饭店的租金及损失也没有计算。当时经营饭店以原告为主,租赁房屋、工商注册、对外事物全部是原告的名义。开张经营12天,经营期间原告进货,他妻子管帐,我们要求与他一同进货,他不同意,再者他看苗头不对,不挣钱,他就提出退伙。因我不懂经营饭店,说,不行就关门转让,转让费双方各半,原告不同意,要求按照双方投入计算,双方抓阄,经营者给对方退款,所退款项按照实际投资计算,没有计算折旧、共同亏损,外出学习、两家旅游花费、饭店租金、损失等。当时是原告爱人做的阄,他先抓的,抓完后随手撕了、扔了。按照双方实际投资73000元,饭店有现金12000元当场给付原告,原告又让我为其出具61000元欠条。后多次催要,我又给付其14000元。我认为,原告提出退伙,所做的阄存在问题,且没有计算折旧、亏损、没有扣除外出学习费用、旅游花销,也没有扣减租金等损失,是原告夫妻欺骗了我,导致我严重亏损,该款不应再给付原告,原告主张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质证称,欠条是我打的,但是这是原告媳妇做的阄,实际上我也不想做。当时干了20天左右,我觉得不行,就问了原告,他说不干,然后提出抓阄。当时是原告爱人做的阄,原告先抓的,我觉得上当了,我没有证据,当时经营期间对外的是被告,所有证据是原告在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合伙经营饭店,后由于经营不善,双方协商散伙,并约定通过抓阄决定饭店的经营者。抓阄后,确定饭店经营者为被告。故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于2016年10月11日因店面解除合作关系,财务清算店面归韩军晓。韩军晓欠李景硕61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一次性归还。”后被告偿还原告款14000元,剩余47000元未付。被告在庭审时称,因为做阄的为原告爱人,觉得上当了。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6100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虽然被告称阄是原告爱人所做,自己上当了。但被告承认,做阄的时候,是在一起写的,被告也在打完欠条后,给付原告部分款项,且被告无证据证明阄存在作假,故此,被告所辩,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军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款47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