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某与黄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黄某1,黄某2,彭某珍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2607号原告:万某,男,生于1990年8月24日,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进、胡康宁。黄梅县小池镇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黄某1,女,生于1991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诉讼,签收法律文书,参与调解。第三人:黄某2(系被告黄某1父亲),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1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第三人彭某珍(系被黄某1灵母亲),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4日,湖北省黄梅县人,黄梅县号。原万某华与被黄某1灵、第三黄某2兵彭某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宛良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相识,2016年2月15日订婚。订婚时原万某华给付被黄某1灵、第三黄某2兵彭某珍金项链、金吊坠、金戒指及现金彩礼88888元。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现原万某华诉至本院,要求被黄某1灵、第三黄某2兵彭某珍依法返还彩礼88888元及金项链、金吊坠、金戒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黄某1灵返还彩礼40000元给原万某华(已当即支付)。二、金项链、金吊坠、金戒指由被黄某1灵自即日(2017年10月10日)起三日内交付给原万某华。二、原万某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万某华承担。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宛良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