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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后成芳与杨小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成芳,杨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975号原告后成芳,女,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杨小永,男,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成芳诉被告杨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借条中被告杨小永姓名有误,原告后成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后成芳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成芳撤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后成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润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