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东、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东,王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21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鹏,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东、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