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永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周永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7304号原告: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15层01室。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福建富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堡,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325元,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