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503号申请人王康,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朱寒冰,河南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康诉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康诉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20000元,于2017年10月26日前付清。双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