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蔚宏与昆明梦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蔚宏,昆明梦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徐蔚宏,男,1988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昆明梦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徐蔚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梦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5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梦达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徐蔚宏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6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昆明梦达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梦达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昆明梦达科技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保俊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