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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小锋与吴佳慧、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锋,吴佳慧,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580号原告:金小锋,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佳慧,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王佳,女,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金小锋与被告吴佳慧、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金小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小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