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小锋与吴佳慧、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锋,吴佳慧,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580号原告:金小锋,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佳慧,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王佳,女,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金小锋与被告吴佳慧、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金小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小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