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小凤与赵辉、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凤,赵辉,邹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007号原告朱小凤,女,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夏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凡,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男,生于1969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邹刚,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原告朱小凤诉被告赵辉、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47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 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桌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