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183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三道岗隆兴村。本院在执行陈某某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3000.00元用于缴纳罚金,罚金数额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扣划50元执行费至法院帐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18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