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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立军与毕耜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军,毕耜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2455号原告:贾立军,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耜朋,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永胜东街三号。负责人:冯秀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负责人:燕淑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立军与被告毕耜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立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被告毕耜朋、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6日19时30分许,原告的雇佣司机冀学合驾驶京A×××××/AG1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无棣县境内新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海路秦口河桥时,车辆失控打横,与对行的被告毕耜朋驾驶的鲁M×××××/MZ76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沿新海路由西向东韩福华驾驶的辽G×××××/GS2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鲁M×××××/MZ76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京A×××××/AG1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冀学合死亡及乘车人马云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冀学合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毕耜朋、韩福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鲁M×××××/MZ760挂号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辽G×××××/GS287挂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冀学合死亡损失赔偿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冀学合近亲属570000元,原告所垫付的赔偿款应当由各被告予以承担,故依法起诉。毕耜朋辩称,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不应该赔偿。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核实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后,对其合理合法的损失在其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与其他被告予以分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我公司在(2017)鲁1623民初1495号案件中,已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其他三者18000元,由于本次事故涉及多人车辆、桥梁,并且均已形成诉讼,请法院给其他三者预留相应的份额。在本庭合并审理的两起案件中,涉案车辆京A×××××/京AG1**挂号车的实际车主包括死者冀学合被谁雇佣,两起案件中两原告的主张相互矛盾,原告应当提供与死者冀学合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体的适格,请法院做进一步审查,否则应驳回起诉。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核实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后对其合理合法的损失在其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与其他被告予以分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由于本次事故涉及多人车辆、桥梁,并且均已形成诉讼,请法庭给其他三者预留相应的份额。在本庭合并审理的两起案件中,涉案车辆京A×××××/京AG1**挂号车的实际车主包括死者冀学合被谁雇佣,两起案件中两原告的主张相互矛盾,原告应当提供与死者冀学合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体的适格,请法院做进一步审查,否则应驳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6日19时30分许,原告的雇佣司机冀学合驾驶京A×××××/AG1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无棣县境内新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海路秦口河桥时,车辆失控打横,与对行被告毕耜朋驾驶的鲁M×××××/MZ76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沿新海路由西向东韩福华驾驶的辽G×××××/GS2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鲁M×××××/MZ76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京A×××××/AG1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冀学合死亡及乘车人马云受伤、毕耜朋及乘车人毕耜祥受伤、三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冀学合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毕耜朋、韩福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冀学合因涉案事故死亡,其出生于1963年4月5日,自2008年1月一直居住于城镇,且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冀学合的死亡赔偿金为:34012元×20年=680240元。鲁M×××××号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其中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26日0时起至2017年2月25日24时止。辽G×××××/GS287挂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赔偿限额为2000元,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5日24时止。另查明,2017年1月7日原告贾立军与冀学合近亲属丁凤荣、冀娜、冀晓杰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贾立军赔偿丁凤荣、冀娜、冀晓杰因冀学合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处理事故的费用等共计57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贾立军将570000元汇入冀晓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75)中,丁凤荣、冀娜、冀晓杰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因涉案事故同时造成马云、毕耜朋、毕耜祥受伤,冀学合的雇主贾立军就马云受伤提起赔偿之诉案件的案号为(2017)鲁1623民初2428号,毕耜朋因涉案事故提起赔偿之诉的案号为(2017)鲁1623民初3264号,毕耜祥提起因涉案事故提起赔偿之诉案件的案号为(2017)鲁1623民初3263号。本案及(2017)鲁1623民初2428号案件的共同原告贾立军与(2017)鲁1623民初3263号案件的原告毕耜祥、(2017)鲁1623民初3264号案件的原告毕耜朋就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分配达成协议: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本案原告108956元、赔偿(2017)鲁1623民初2428号案件原告1044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2017)鲁1623民初2428号案件原告1000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本案原告89293元、赔偿(2017)鲁1623民初2428号案件原告1863元、赔偿毕耜朋17943元、赔偿毕耜祥901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2017)鲁1623民初2428号案件原告2494元、赔偿毕耜朋6795元、赔偿毕耜祥711元。本院认为,原告贾立军雇佣司机冀学合驾驶的京A×××××/AG190挂号车与被告毕耜朋驾驶的鲁M×××××/MZ76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韩福华驾驶的辽G×××××/GS2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鲁M×××××/MZ76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京A×××××/AG1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冀学合死亡及原告车辆的乘车人马云受伤、毕耜朋及乘车人毕耜祥受伤、三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冀学合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毕耜朋、韩福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有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贾立军作为京A×××××/AG190挂号车的实际车主及冀学合的雇主,已经就冀学合的死亡向其近亲属支付了赔偿款,原告贾立军就相关损失诉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贾立军作为冀学合的雇主,已经向冀学合支付了赔偿款,原告贾立军就冀学合的相关损失诉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因鲁M×××××/MZ76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辽G×××××/GS287挂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损失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按照贾立军与其他伤者的分配协议赔偿,在三者险内分别按照毕耜朋、韩福华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因毕耜朋、韩福华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且原告主张均按照15%的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冀学合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办理冀学合丧葬事宜造成误工费4565.82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按5人3天计算,数额为93.18元×5人×3天=1397.70元,原告主张因办理冀学合丧葬事宜造成的交通费3000元,数额过高,但交通费系实际支出,本院酌定1000元。综上,冀学合死亡产生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80240元、丧葬费31781元、误工费1397.7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8956元、89293元,剩余损失526169.7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分别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15%比例赔偿78925.46元。因人民保险公司可足额赔偿原告损失,故毕耜朋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贾立军10895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立军78925.46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贾立军89293元,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立军78925.46元;三、驳回原告贾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贾立军负担3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担174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1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立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