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08号之一被执行人:陈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原住保定市北市区,现保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陈磊犯运输毒品罪处没收财产一案中,通过查询将被执行人陈磊(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04×××84帐户的存款1610.01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前卫支行100126336508CNY0帐户的存款10.86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天鹅路支行100168936437CNY0帐户的存款968.09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北城支行101850050218CNY0帐户的存款44.82元划拨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转入国库帐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磊其它财产信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周跃进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