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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08号之一被执行人:陈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原住保定市北市区,现保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陈磊犯运输毒品罪处没收财产一案中,通过查询将被执行人陈磊(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04×××84帐户的存款1610.01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前卫支行100126336508CNY0帐户的存款10.86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天鹅路支行100168936437CNY0帐户的存款968.09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北城支行101850050218CNY0帐户的存款44.82元划拨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转入国库帐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磊其它财产信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周跃进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