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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金成与穆棱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申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成,穆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10行初21号原告李金成,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占杰,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系李金成之子。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职务市长。行政负责人都业宁,职务副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德文,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柳培鑫,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李金成因要求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占杰,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都业宁及委托代理人杨德文、柳培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成诉称,2012年穆棱市人民政府扩建穆棱市殡仪馆征收原告五荒土地,在给付原告35万元定金之后,约定“具体面积以现场认定为准”。不久后被告组织施工队进场强行施工。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与其进行进一步现场面积确认,给予的35万元定金远远少于所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原告不断到穆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得到的答复是“政府单方面认定征收原告土地4000平方米,且已经补偿完毕。”为了证明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和12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邮寄了《公开穆棱市殡仪馆扩建工程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信息的申请》,并没有得到被告的任何答复。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原告李金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均有原件,提供复印件):1.EMS特快专递及去向证明;2.公开穆棱市殡仪馆扩建工程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信息的申请,证明原告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的申请没有得到答复。被告对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没有收件人的签字及盖章,对签收人陈燕有异议,经排查政府没有人收到此申请。政府收发信件在门卫有收发专用章,确实没有收到此申请。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李金成在行政起诉状中自称于2016年4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穆棱市人民政府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邮寄了《公开穆棱市殡仪馆扩建工程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信息的申请》。但穆棱市人民政府从未收到邮寄的特快专递,不知道申请内容,因此穆棱市人民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依据省政府黑政办发(2014)29号《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和国土厅发(2014)2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穆棱市的“征地信息”专栏设置在穆棱市国土资源局的网站,李金成可以在该局“征地信息”网站查询,穆棱市人民政府不再重复设立“征地信息”网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金成的诉讼请求。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黑政办发(2014)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上均是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所诉请的信息,穆棱市根据文件精神设在国土资源局的门户网站,政府不重复设立征地信息门户网站,该做法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及政府的相关规定。原告李金成对以上证据有异议,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公开。原告之前在国土资源局的门户网站上面进行查询但没有查到,且原告的申请涉及其他部门,不可以通过国土资源局的网站查到全部信息。要求政府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李金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向穆棱市人民政府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对李金成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两个文件形式要件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李金成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穆棱市人民政府邮寄了《公开穆棱市殡仪馆扩建工程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信息的申请》,当天陈艳签收。但穆棱市人民政府并未对李金成申请事项作出答复。李金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穆棱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穆棱市人民政府针对穆棱市殡仪馆扩建征收情况应公开政府信息,且穆棱市人民政府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公开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之规定,原告李金成于2016年12月27日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穆棱市人民政府邮寄了《公开穆棱市殡仪馆扩建工程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信息的申请》,当天陈艳签收,说明穆棱市人民政府已收到李金成的书面申请,但至李金成向本院起诉时穆棱市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李金成的《公开穆棱市殡仪馆扩建工程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信息的申请》进行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中元审 判 员 赵秀玲审 判 员 翟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尹博弘书 记 员 陈慧泉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