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兰州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大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32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州大学,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乘,该大学校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网站(网址:http://lzu.meepo.org)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权益,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兰州大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涉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在兰州大学校园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本案原告即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大厦B1区二层201-68,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兰州大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兰州大学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广菊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