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义早与杨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早,杨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153号原告:郭义早,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2********,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干河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斌,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杨智梅,女,1976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6********,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号。原告郭义早与被告杨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郭义早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义早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义早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郭义早负担。审 判 长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