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赵某某、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代某馍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383号原告:史某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某馍铺,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