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云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687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朱云鹏,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家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