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锋、西湖区瑞虎诚信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锋,西湖区瑞虎诚信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锋,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湖区瑞虎诚信车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28号7幢第1层102(南昌市抚河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618UX6E。经营者:陈丽娟,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上诉人刘锋因与被上诉人西湖区瑞虎诚信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赖婞华审判员 张宗华审判员 曾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