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平、张同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张同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476号申请执行人:郭平,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同汉,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郭平与被执行人张同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5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平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同汉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同汉向申请执行人郭平偿还欠款5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执行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同汉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