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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同军与山东昌岳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军,山东昌岳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59号原告:杨同军,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军,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水桥,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小河镇金盆村三组。被告:山东昌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街道办事处大桥居民委员会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常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宽,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田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宽,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同军与被告董水桥、山东昌岳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须待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