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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琳、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琳,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022号申请人王琳,女,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号顶层D-01号。法定代表人王中。被申请人长葛市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锦绣路南侧育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爱华。申请人王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琳以其名下位于惠济区生产路16号院3号楼7层45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01056009)、位于金水区凤台路322号7号楼东1单元西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401097269)及申请人王琳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政七街支行90×××86账户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琳名下位于惠济区生产路16号院3号楼7层45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01056009)。二、查封申请人王琳名下位于金水区凤台路322号7号楼东1单元西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401097269)。三、冻结申请人王琳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政七街支行90×××86账户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四、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