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鸿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019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龙,男,61岁,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财,男,1959年11月3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贾鸿伟,男,35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帮物业公司)与被告贾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满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