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华诚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武汉特灵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华诚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武汉特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诚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2栋7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特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藏龙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春,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诚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特灵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华诚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特灵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特灵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诚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700000元及违约金9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76元、保全费4770元、执行费103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特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