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郑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郑有明,郑彩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5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26幢3单元605室。法定代表人:候利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有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彩苗,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有明、郑彩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上诉人东至县汇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冬 生审判员 许 院 生审判员 康 启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国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