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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塔县新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百雷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新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百雷,酒泉万晟光电集团聚晶硅业有限公司,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997号申请人: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黄金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国,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金塔县新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红柳洼光电产业园(万晟光电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陆百雷。被申请人:陆百雷,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申请人:酒泉万晟光电集团聚晶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红柳洼光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策。被申请人: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红柳洼光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策。申请人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塔县新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百雷、酒泉万晟光电集团聚晶硅业有限公司、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塔县新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百雷、酒泉万晟光电集团聚晶硅业有限公司、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塔县新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陆百雷、酒泉万晟光电集团聚晶硅业有限公司、酒泉万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褚 军人民陪审员  秦建明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