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市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市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喜喜食品有限公司,蔡长华,赵艳琼,张强,张引,罗琛,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635-5。被执行人:南昌市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5号南美酒店式公寓第一幢A座5021室,组织机构代码:73195210-1。法定代表人:蔡长华。被执行人: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城路558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1304083-0。法定代表人:张强。被执行人:江西喜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1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2367-8。法定代表人:蔡长华。被执行人:蔡长华,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赵艳琼,女,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引,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罗琛,女,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许刚,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喜喜食品有限公司、蔡长华、赵艳琼、张强、张引、罗琛、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喜喜食品有限公司、蔡长华、赵艳琼、张强、张引、罗琛、许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喜喜食品有限公司、蔡长华、赵艳琼、张强、张引、罗琛、许刚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