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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德勤与被执行人赵明恩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勤,赵明恩,赵彩莲,邓福兵,赵风华,邓春福,邓福彪,赵正保,盘善祥,赵承祥,邓万元,邓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德勤,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明恩,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彩莲,女,1975年3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邓福兵,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风华,女,1971年1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邓春福,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邓福彪,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正保,男,1974年3月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盘善祥,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承祥,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邓万元,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邓文林,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明恩,赵彩莲,邓福兵,赵风华,邓春福,邓福彪,赵正保,盘善祥,赵承祥,邓万元,邓文林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明恩,赵彩莲,邓福兵,赵风华,邓春福,邓福彪,赵正保,盘善祥,赵承祥,邓万元,邓文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198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正保,赵承祥在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赵正保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账号为23×××88内的存款9390元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户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融水营业室,账号:15×××16)。二、划拨被执行人赵承祥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账号为23×××53内的存款10000元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户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融水营业室,账号:15×××16)。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正保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23×××88账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承祥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洞信用社23×××53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 潘 锦审判员 : 龙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杨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