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光荣与黄涛、武汉实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荣,黄涛,武汉实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074号原告:孙光荣,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涛,男,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实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四路东民巷科技王广场8层B室。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栋9层。负责人:张勇。原告孙光荣与被告黄涛、武汉实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光荣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光荣负担。审判员 袁 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姿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