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金徽与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徽,黄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3523号原告:杨金徽,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黄红女,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徽诉被告龙强、冯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金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金徽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审 判 长 陈文锋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