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自贡自高阀门有限公司与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自高阀门有限公司,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1110号之一申请人:自贡自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章琴,经理。被申请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于传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自高阀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自高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8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自高阀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自贡自高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自贡沃尔格斯阀门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70803054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