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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承禄与李国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承禄,李国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179号原告孙承禄,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住大石桥市。委托代理人董连福,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农民,住大石桥市。被告李国颜,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人,无业,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代理人蒋轶蕾,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无业,住营口市西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承禄与被告李国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承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孙承禄负担。审 判 长  温士俊人民陪审员  娄毓业人民陪审员  孙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舒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