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区支行与赵亚珍、赵海波、李铁成、郭文明、赵存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区支行,赵亚珍,赵海波,李铁成,郭文明,赵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区支行,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法定代表人杨烈,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亚珍,女,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格村。被执行人赵海波,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格村。被执行人李铁成,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格村。被执行人郭文明,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格村。被执行人赵存富,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亚珍、赵海波、李铁成、郭文明、赵存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区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赵亚珍、赵海波、李铁成、郭文明、赵存富给付欠款53082.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亚珍、赵海波、李铁成、郭文明、赵存富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富拉尔基区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圣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