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向臣与张秀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向臣,张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888号原告:尹向臣,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秀杰,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尹向臣与被告张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向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尹向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