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树和与李振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和,李振虎,胡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民初705号原告:张树和,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振虎,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址不详。被告:胡文静,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树和与被告李振虎、胡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振虎、胡文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树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振虎偿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胡文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本是街坊关系,胡文静是李振虎妻子,2015年5月被告因家庭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50000元,被告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书写了借条,至2017年被告均已无力还款为由拒不清偿借款。李振虎、胡文静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张树和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李振虎向张树和借款50000元。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6日,李振虎向张树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树合现金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李振虎,2015.9.6。”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振虎向张树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为“张树合”,但结合张树和为借条的持有人,且两人名存在读音相同的情况,能够认定原告张树和即为出借人,李振虎与张树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振虎应向张树和偿还借款50000元。张树和主张胡文静系李振虎妻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张树和未提交李振虎与胡文静之间的关系证明,亦未申请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调取,本院对于李振虎与胡文静之间的关系情况无法确定,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振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树和借款50000元;二、驳回张树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50元,共计1600元,由李振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 阳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人民陪审员 周继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