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树兰与高邮市永盛纺织饰品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兰,高邮市永盛纺织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374号原告:黄树兰,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永盛纺织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马横公路与马横线路交叉口西南100米。负责人:郭美桂,系被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树兰与被告高邮市永盛纺织饰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黄树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树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树兰负担。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