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展贤与李茂枢、巫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展贤,李茂枢,巫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784号原告许展贤,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李茂枢,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巫惠珍,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许展贤与被告李茂枢、巫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立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展贤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茂枢、巫惠珍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展贤撤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原告许展贤负担。审判员 邝鑫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力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