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团团与林美亚、林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团团,林美亚,林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711号原告:林团团,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亚,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聪明,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林团团与被告林美亚、林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林团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团团以经法官做调解工作,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团团撤诉。审 判 长 郭清漂人民陪审员 卢盛银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灿煌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