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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与徐开涛、房以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徐开涛,房以龙,房以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022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经营者:刘洪全,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开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房以龙,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房以宏,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徐开涛、房以龙、房以宏租赁合同纠���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