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048钱桂军与张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桂军,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钱桂军,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张飞,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钱桂军与张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源:百度“”